(2017)鲁13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崇高诉刘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崇高,刘宝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793号原告:丁崇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被告:刘宝超。原告丁崇高与被告刘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白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