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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崇高诉刘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崇高,刘宝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793号原告:丁崇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被告:刘宝超。原告丁崇高与被告刘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白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