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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进兰、山东省枣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兰,山东省枣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德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90号申请人:孙进兰,女,汉族,1938年3月8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斗,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赵德胜,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孙进兰与被申请人赵德胜、山东省枣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扣押于市中区三江停车场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