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兰观福与张仁均黄桂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观福,邢红英,黄桂清,孙泽银,张仁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29号原告:兰观福,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红英,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被告:黄桂清,男,200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法定代理人:邢红英(系黄桂清之母亲),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被告:孙泽银,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被告:张仁均,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原告兰观福与被告邢红英、黄桂清、孙泽银、张仁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兰观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观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观福负担。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