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左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左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庞赛利审判员 王瑞芬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