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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左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左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庞赛利审判员  王瑞芬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