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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图书馆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伟,齐齐哈尔市图书馆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49号原告:李兴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图书馆,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03595-9。法定代表人:富红,该图书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吉,该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图书馆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兴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兴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郭之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禹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