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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自富与被执行人曹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自富,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戴自富,男,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牛栏江镇。被执行人:曹富,男,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自富与被执行人曹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自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戴自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2016)云7101民初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子标审判员  冯腾海审判员  甘律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品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