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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崇连与代忠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崇连,代忠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范崇连(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代忠伟(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白城市。原审原告代忠伟诉原审被告范崇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再审申请人范崇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吉0802民申5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因原审原告代忠伟现因病,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