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冬梅、张吉龙等与张绍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梅,张吉龙,张吉水,张绍松,余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03号原告:郭冬梅,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原告:张吉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原告:张吉水,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绍松,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效力,瑞昌市夏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雪娥,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原告郭冬梅、张吉龙、张吉水与被告张绍松、余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梅、张吉龙、张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郭冬梅、张吉龙、张吉水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