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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赵彩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赵彩芹,野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法定代理人:野某,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赵彩芹,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野江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赵彩芹儿子。本院在执行何某诉赵彩芹、野江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野某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