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慎海,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74号原告:邹慎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余小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邹慎海与被告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邹慎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慎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