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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少波与被执行人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少波,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少波,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云,女,系倪少波妻子,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娟,女,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少波与被执行人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3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少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倪少波借款26000元、诉讼费2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93元,但被执行人田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田娟进行了财产查控,扣划被执行人田娟银行存���3900元(收取执行费293元,发还执行款3607元),冻结被执行人田娟支付宝账户,查封并协助暂扣被执行人田娟名下苏A×××××雪佛兰牌汽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田娟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田娟下落。申请执行人倪少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田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发布悬赏公告,向社会公开悬赏被执行人田娟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