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业申请执行董玉素、余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业,董玉素,余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业,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董玉素,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余保军,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建业申请执行董玉素、余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