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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广富诉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富,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初18号原告:金广富,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祖秉新,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洪,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宽,该所职员。原告金广富诉被告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以下简称省水文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省水文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广富,被告省水文所委托代理人杨学洪、张志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广富诉称,被告省水文所自1993年开始与上级利用行政职权扣压原告应得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每月只有100元的生活费,其他任何福利待遇都没有,工资支付明细表和有关政策性文件从没有公开过。2000年1月之后原告分文没有直到退休。现在每月退休金才3100多元,而领导干部一直都说企业自负盈亏,企业效益不好等等欺骗原告。原告2016年3月才了解到本人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每年每月都有国家财政拨款应得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资金。为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由代表向吉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93年1月至2016年7月省地矿局转拨到被告省水文所财政拨款情况和职工工资具体数额。2016年7月25日省地矿局给原告等人出具了吉地矿局函[2016]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指出财政经费数额、文件号及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应由被告省水文所负责提供。原告按照告知书于2016年8月2日,写信将所需信息寄给被告省水文所。但至今杳无音信。原告认为公开财务信息是国家规定,而且克扣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省水文所故意违反国家财务公开规定,隐瞒真相20多年的行政行为,给原告本人和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省水文所,向原告公开应该公开的以下信息:1、1993年至2016年7月期间由省地矿局转拨到被告省水文所,每年财政经费具体数额,其中职工工资是多少?2006年7月至今省财政厅直接转拨到单位的实际经费是多少?其中职工、退休职工工资是多少?2、提供1993年1月至2016年10月职工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3、提供给原告等住长春市内被告省水文所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办公主岭市医保的文件。4、提供1993年至2016年期间职工冬季供暖补贴每年具体数额和发放明细表。因此诉讼发生的车费、宿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省水文所承担。原告金广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向省地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2、吉林省财政厅的答复;3、吉地矿局函[2016]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省地矿局吉地勘人劳教[2001]4号《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被告省水文所辩称:一、被告不同意原告金广富的诉讼请求,原告金广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告不是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类,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二、原告金广富主张公开的信息需要汇总、加工、制作等,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是重新制作的规定。该种信息不属于被告省水文所公开的范畴。三、原告金广富的部分诉求属于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四、被告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不是全额拨款单位,属于差额拨款。被告与原告金广富因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已作出裁决,被告并没有克扣原告金广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综上所述,原告金广富要求被告信息公开于法无据,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请求驳回原告金广富的诉讼请求。被告省水文所于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原告金广富2011年1月24日起诉状;2、原告金广富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定书;3、省地矿局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增资额分配问题的说明;4、地矿部吉林地质矿产开发局地吉勘人劳教字(1997)第18号关于印发《吉林地勘局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若干规定》及《吉林地勘局队伍改组、分流规则》的通知;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通知,国办发[1999]37号;6、国土资源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7、国土资源部与吉林省政府《关于历史遗留“职工工资”问题的协商意见》;8、省地矿局于2011年5月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1999年国务院批准地质勘查队伍体制管理改革,原地质矿产部在吉林省所属的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归吉林省政府管理。原告金广富原系省地矿局下属吉林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职工,之后单位合并为被告省水文所,原告金广富为省水文所退休职工。省地矿局下属单位部分职工因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及认为单位拖欠1994年、1995年工资等问题,一直上访。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针对“两勘”系统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上访有关问题作出专题会议纪要[116],即《研究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系统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上访有关问题》,确定了解决“两勘”上访问题的原则;解决“两勘”上访问题的政策;解决“两勘”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2011年该批上访职工之中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分别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主岭市法院)以省水文地质调查所和省地质勘察院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拖欠其1994年至2009年的工资、退休金和各种福利补贴款并支付赔偿金。公主岭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金广富、于德春等人的起诉。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上诉至四平市中级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的请求的是偿还1994年至2009年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费用。该期间是被告依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改制期间。被告省水文所、省地质勘察院系财政拨款单位,并非拖欠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工资等费用,而是全员整体拖欠,且拖欠行为并非二被告自身所能决定和解决。故本案纠纷应由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的再审申请。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于2016年6月29日又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省地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诉讼请求中的事项。省地矿局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申请事项应由被告省水文所负责提供,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于2016年8月2日写信将所需信息寄给被告省水文所现负责人祖秉新,未收到任何答复,原告金广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本案涉及原告金广富等省地矿局下属单位职工上访2000年“两勘”改制过程中有关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待遇问题,对此2008年省政府[116]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原则、政策。2011年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又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单位偿还拖欠1994年至2009年工资及福利待遇并给付补偿金的民事诉讼。经三级法院确认,其纠纷诉求系地质勘查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由政府统筹部门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继而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要求公开的事项均与“两勘”改制有关,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再度启动已经终结的纠纷处理程序,已明确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原告金广富、展有昌、于德春等人提起的该行政诉讼,目的是要达到反映信访诉求,该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权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综上,原告金广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原告金广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广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