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沈良均、谢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沈良均,谢阳龙,张世梅,肖举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负责人:陆江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良均,曾用名世清,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告:谢阳龙,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告:张世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告:肖举芳,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被告沈良均、谢阳龙、张世梅、肖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沈良均、谢阳龙、张世梅、肖举芳外出务工,原告还需与被告继续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雷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玉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