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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58号罪犯史燕,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史燕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9932.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艳晖、陈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晓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史燕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史燕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燕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