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马光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波,马光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02号原告:王文波,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新,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跃,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波与被告马光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光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波撤回对被告马光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4370元,共计10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赵 换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