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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马光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波,马光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02号原告:王文波,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新,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跃,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波与被告马光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光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波撤回对被告马光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4370元,共计10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赵 换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