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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营口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营口奥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886号原告:刘永平,男。被告:营口奥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振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负责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铮,男。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营口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刘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永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永平承担。审判员  冯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