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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光润、罗长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润,罗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光润,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罗长远,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光润与被执行人罗长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桂0502执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长远名下位于北海市鸿正路8号天富花苑2幢090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书:北房权证(2013)字第0631**号],但该房产上已设有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还款事项,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