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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唐毅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毅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46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无业。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期间被强制隔离戒毒,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毅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陕0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毅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毅毅退赔所盗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并发还被害人马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毅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毅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毅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毅毅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