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卫文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负责人:谢海如,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文平,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芈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