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家合建材经营部、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家合建材经营部,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家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杨六堡7号5-3幢212室。经营者尤梅,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骆建亚,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家合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844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2084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等登记信息,另外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号小汽车,但并未实际控制。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执行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家合建材经营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68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宗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