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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XX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922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执行人XX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8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