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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杨冰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32684241W。代表人胡玥,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俭成,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军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强宏斌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