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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必忠、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必忠,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黄必忠,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湖润镇三叠玲。法定代表人谢章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必忠与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必忠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款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20日按和解协议书自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20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