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显好与李祥军、湖南炎农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好,李祥军,湖南炎农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好,男,1968年11月16日生,土家族,吉首市人,退休干部,住吉首市。委托代理人石文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祥军,男,土家族,1948年12月4日生,吉首市人,退休干部,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湖南炎农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显好与李祥军、湖南炎农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显好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