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刘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勇与被执行人刘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明,且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朝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文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