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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刘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勇与被执行人刘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明,且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朝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文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