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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唐致孝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致孝,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6行初8号原告唐致孝,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孙建勇,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罗宗标,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振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律锋,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韩艺师,局长。委托代理人温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刻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致孝与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致孝撤回对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致孝负担。审 判 长  张琳琳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庆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