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欧阳核平申请刘希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22号欧阳核平,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号。刘希群,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号。朱桂芳,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双峰县××街镇高楼村××家村民组。欧阳核平申请刘希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核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