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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欧阳核平申请刘希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22号欧阳核平,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号。刘希群,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号。朱桂芳,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双峰县××街镇高楼村××家村民组。欧阳核平申请刘希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核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