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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龚喜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龚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龚喜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龚喜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喜军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龚喜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