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家、张广红、张广群、张广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家,张广红,张广芹,张广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家,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广红,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广芹,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广群,女,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负责人:王安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兴家、张广红、张广群、张广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2774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