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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139何业梅与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业梅,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何业梅。委托代理人田劲松。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业梅与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