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革伟、邢铁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革伟,邢铁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特8号申请人邢革伟,男,1977年3月18日,汉族,住滑县。与被申请人邢铁磊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李慧慧,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铁磊,男,1953年6月1日,汉族,滑县桑村乡桑路村西上村人,现住滑县。代理人邢革强,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与被申请人邢铁磊系父子关系。申请人邢革伟要求宣告邢铁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持续植物状态,缺乏意识活动、丧失语言功能,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现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邢铁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邢革伟为其监护人。经审查,201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邢铁磊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病情考虑目前仍处于持续植物状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本院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邢铁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邢革伟为邢铁磊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