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文春跃与被告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春跃,张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616号原告:文春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张启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春跃与被告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春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春跃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春跃撤回对被告张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春跃负担。审判长 梁小兵审判员 顾永燕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