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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98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全,该协会会长。被执行人: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茂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6)第039号裁决书石家庄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与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6)第0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邹平金码煤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