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再霞与青县名气装饰设计销售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霞,青县名气装饰设计销售服务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55号原告:杨再霞,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县名气装饰设计销售服务部。经营场所:青县新华路厚德福东20米。注册号:13092260087125。经营者:邢万滨,经理,。原告杨再霞诉被告青县名气装饰设计销售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00分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再霞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