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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永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生,陈卫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554号原告:郑永生,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平,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王森。原告郑永生与被告陈卫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郑永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永生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