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70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杜琴芬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彦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