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庆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号。被执行人高庆文,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庆文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衔接失误,被执行人高庆文在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