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艳菊与冯勤玲、张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勤玲,张万民,郑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冯勤玲,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万民,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艳菊,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郑艳菊与冯勤玲、张万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冯勤玲、张万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冯勤玲、张万民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冯勤玲、张万民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江发兵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