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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庆香与卓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香,卓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63号原告:周庆香,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有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告周庆香与被告卓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有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庆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7110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周庆香于2014年春受被告卓有明雇请,在安陆市三O九三星花园和孛畈镇青龙村学校等工地提供建筑劳务。经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57110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劳务费,并托人找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是不见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卓有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卓有明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庆香受被告卓有明雇请,到由被告承包的安陆市三O九三星花园、安陆市孛畈镇青龙村学校等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周庆香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主要载明:“今欠到老周建筑人工费伍万柒仟壹佰壹拾元整,¥57110.00元。2014年12月30号、卓有明”。现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周庆香受被告卓有明雇请,在被告承包的多个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原告与被告对所欠劳务费的一致认定,该欠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卓有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下欠劳务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凭与被告达成的欠条请求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欠款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损失问题,因原、被告并未对欠款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损失作出相关约定,且双方对所欠劳务费亦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双方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损失,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庆香劳务费57110元;二、驳回原告周庆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卓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学鹏审 判 员  胡柏松人民陪审员  蔡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谈宏亮附件1: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原告周庆香向本院提交的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三、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卓有明欠到原告周庆香劳务费57110的事实。被告卓有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附件2: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