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善祥与段明利、段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祥,段明利,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善祥,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段明利,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段毅,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善祥与被执行人段明利、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明利、段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儿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段明利、段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述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