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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587号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王生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钟通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军,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马海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原告湟源鸿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来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永月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