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范县公安局、栾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范县公安局,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6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阳,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住范县。被执行人栾某,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申请执行人范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926-1001262244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范县公安局认定被执行人栾某2016年9月22日驾驶车牌照为豫J×××××小型轿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2日当场向被执行人栾某送达了编号410926-1001262244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元。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提出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现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濮公交(2017)催字[41092610012622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亦未履行濮公交(2017)催字[410926100126224]号催告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20元及滞纳金20元,共计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范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410926-1001262244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栾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40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栾某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秀增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审判员 沈庆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姬桂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