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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兴海、毛俊秀等与张红霞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海,毛俊秀,张红霞,王本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749号原告:张兴海,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原告:毛俊秀,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张红霞,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王本刚,男,汉族,36岁,农民,住定兴县。原告张兴海、毛俊秀与被告张红霞、王本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兴海、毛俊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兴海、毛俊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兴海、毛俊秀负担。审判员  祖银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鑫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