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红海湾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余某2与余某1(均已判刑)因田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1月27日23时左右,余某2养殖场的员工徐某1经过余某1养殖场,因余某1养殖场之前饲养的马匹曾不正常死亡,余某1遂怀疑徐某1搞破坏,便上前喝问并追赶徐某1,余某1伙同张某1、张某2等人追到余某2的养殖场将余某2养殖场的窗户全部砸碎,然后,余某1等人还持木棍等工具殴打徐某2、徐某1和余某2等人。为报复余某1一方,余某2于同月28日1时左右,用电话召集被告人周某甲、邱某1等人到其养殖场会合,不久,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五人到达现场,然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持木棍等工具到余某1养殖场与余某1一方对打,将余某1养殖场中停放的三辆二轮摩托车砸坏(经鉴定,损坏总价值为人民币850元),并殴打了张某2等人。此时民警接报赶到现场,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见民警到场均四散逃离。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余国立一方与余某1一方于2016年5月23日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外湖村委干部和宗亲的召集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余某2供述,被害人余某1陈述,证人邱某1、邱某2、邱某3、徐某1、徐某2、徐某3、施某、陈某、张某1、张某2证言,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边防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鉴【2016】022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1502刑初134号、135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余某2聚集多人持械与被害人余某1一方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同村内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在案发后同案人余某2一方已与被害人余某1一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被告人周某甲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俊智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陈义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