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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