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名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名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177号(2017)吉0191民初1177号之一原告: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福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名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向乾,该公司经理。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名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吉林省悠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