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张凤忠、纪学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张凤忠,纪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凤忠,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巴彦县巴彦港镇。被执行人:纪学莲,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张凤忠、纪学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273366.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汽车的车籍档案与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