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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与李柔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李柔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民初35号原告: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城东建材市场。代表人:林进卿,该瓷砖店投资人。被告:李柔润,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广西田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与被告李柔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代表人林进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柔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货款54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2年7月份多次到原告的意特陶瓷砖店买瓷砖,装修被告位于天盛小区8栋3单元603号房,货单共8张。2014年6月13日双方对好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443元。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共支付2000元,尚欠54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1份,证明被告李柔润装修天盛小区8栋3单元603号套房,欠原告瓷砖款;2、《意特陶瓷发货单》8份,证明被告装修天盛小区8栋3单元603号套房购买的瓷砖;3、《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李柔润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柔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26日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用于装修其位于天盛小区8栋3单元603号房,货款共计14443元,装修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共欠意特陶瓷砖店柒仟肆佰肆拾叁元正(7443元),从2014年6月13日起每月付5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43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瓷砖,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欠原告瓷砖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瓷砖货款544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443元,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柔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阳县田州镇骏步瓷砖店支付瓷砖货款54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柔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少勇人民陪审员  梁 成人民陪审员  黄仙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