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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佳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2单元3A。负责人人马皓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佳佳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佳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4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洋 来源:百度搜索“”